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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下的再审程序探析
作者:姜蕾   发布时间:2013-02-20 09:21:24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立法上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生效法律文书发现错误,依法再次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序,只能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生效但仍有错误的民事裁判加以纠正时适用。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

    1、程序性质的特殊性,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既不是一、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也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2、再审程序提起主体的特殊性,再审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再审程序的提起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提起再审程序,意味着不再受原确定裁判既判力的拘束,所以提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是裁判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互相平衡的结果。因此,提起再审,必须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

  4、再审对象的特殊性,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包括调解书。

    5、再审程序的特殊性,对再审案件的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取决于原生效裁判的情况。如果生效裁判是第一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如果是上级法院提审的,也适用第二审程序。

   (二)再审程序与二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两者提起的主体、时间和对象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而再审程序,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再审程序。从时间上说,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后分别在十五天和十天期限内提出,超过上诉期限,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而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期限内,都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发动再审,则不受两年时间的限制。

    其次,两者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再审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不具有审级的性质,只是为纠正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而规定的特殊诉讼阶段和补救程序。

第三,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必须有法律规定的错误才能提起再审。

二、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

  1、实现民事再审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

  民事再审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民事诉讼法本身来说体现的是法的程序性。而在具体实施中还要注重与实体法的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实现法的价值。

   2、实现公正和效率的协调

  设立再审程序的目的 ,是为了确保法院的公正性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现社会正义。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司法工作的主题 ,再审程序亦应体现客观公正与法效率统筹兼顾的原则 ,尤其是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 ,效率应受到更多的重视。公正与效率是民事再审的价值目标,这就要求确立民事再审事由时所考虑的价值方向应该是两方面的 ,公正与效率均是题中之义 ,关键就是找寻到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点。

    三、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享有申请再审权的主体。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应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当事人的判断标准应以生效裁判文书列明为准,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当事人,即其可能通过再审获得更有利的法律地位。上述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新的民诉法考虑到便于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增加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确立了以上提一级为原则,以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为补充的申请再审管辖原则。因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公民之间的案件大多为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民间借贷、邻里纠纷等案件,一般争议数额不大,法律关系简单,甚至有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小于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费用,更适于原审法院查明案件情况,就地解决纠纷。

    申请再审的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具有以下四种事由之一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期限。

    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原生效裁判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四、再审案件的审判

    1、裁定原判决终止执行及例外。以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为原则,不中止执行为例外。新民诉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2、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经过审理后,确认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判决可以依法直接全部改判,或者部分改判,对裁定可以直接撤销。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包括提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分情况处理,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五、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的把握,因对于“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范围把握尚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积累。笔者认为,“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可以按照界定代表人诉讼的人数标准,具体人数标准还需根据司法实践情况进一步研究明确。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只要有一方符合“人数众多”要求即可。关于“当事人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应按照原告和被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为公民的标准界定。总之,标准的确定应以便利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和保障案件得到公正审查为原则。

    2、判断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一般原则。再审事由总体上可以分两类:一类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违法的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规定这类再审事由系对原审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进行监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只要法律列举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存在,即应裁定再审,一般不考虑裁判的证据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有误。另一类是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的再审事由。判断此类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应当审查原生效裁判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影响基本事实、案件性质、裁判结果等情形,处理好维护生效裁判即判力与监督纠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减少当事人讼累、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之间的关系,准备把握再审事由的成立要件。

    3、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再审案件,可以区分三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可先裁定提审,由上级法院审查该申请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制作调解书,将提审裁定和调解书一并送达当事人。第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制准予撤回再审申请裁定,不必制发调解书。第三,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未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可以裁定终结审查。

    参考资料:

   【1】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2】孙再思.试论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的高度必然性原则[J].求是学刊,1991.3.

   【3】民事再审程序之改造》李浩《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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