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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下班途中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电话录音来帮忙
发布时间:2013-02-19 16:14:42


     本网讯(通讯员 王义善)   雇员在正常下班的路上受伤,还是在下班途中为自己搬运柴火受伤?被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还原了事情的原貌。经江西省安福法院调解,被告人刘正华一次性赔偿原告刘美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2011年12月15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受雇于刘正华造林抚育的刘美梅结束一天工作后,便下山时将带些柴火回家。但在下山时,工友伍三妹提醒其小心石头,但是当刘美梅转身看时,几块大石头从陡壁上直冲对着她所在的位置滚落而下,在慌乱中刘美梅从陡壁上翻跟斗摔下,当场失去知觉。后被送往安福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药费5000多元,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受伤刘美梅一直在家休息,她认为自己在下班途中受伤,作为雇主,刘正华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刘美梅一纸诉状,将刘正华起诉至安福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正华赔偿自己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庭审中,刘正华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因为他在电话询问和刘美梅一起劳动的工友(伍三妹和刘云花)事发情况时进行了录音。通过录音和其他证人的佐证,法官确认事情发生的整个经过。

    经过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辨法析理,最终促成调解合意,刘正华一次性赔偿刘美梅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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