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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打工四天受伤 请求工伤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2-19 11:15:43


     本网讯(通讯员 王树宜 李琳)   从贵州省荔波县来到广西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打工的姚花妹,刚工作四天就被机器割伤右手掌,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四合木材加工厂不服裁决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广西宜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解除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与姚花妹的劳动关系;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向姚花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2366.30元。

    2011年2月24日,姚花妹等五人来到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寻求工作,其中三人原来曾在该厂工作,四合木材加工厂接受了姚花妹请求,为其安排了切割木板的工作岗位,与姚花妹口头约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按姚花妹所完成单位工作量进行计算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四合木材加工厂未为姚花妹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姚花妹在四合木材加工厂实际工作的时间为四天。2011年3月3日下午,姚花妹在工作中被自己使用的机器割伤右手掌,当日,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派人将姚花妹送当地诊所治疗,之后,转到宜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承担了姚花妹的全部医疗费用。

    2011年3月18日,姚花妹伤愈出院,之后,向宜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请求确认与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身体受伤属于工伤。在仲裁调解无效的情况下,2012年7月23日,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的事项作出裁决的主文内容为: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向姚花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21378元;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30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鉴定费250元。宜州市四合木材加工厂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和姚花妹属于工伤的事实客观存在。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姚花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书面结论后,争议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复议和重新鉴定,本院确认鉴定部门对姚花妹的劳动能力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姚花妹的职业虽属于农民,但在四合木材加工厂工作期间,应属于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工导致身体受伤,与其他职工应享受同样工伤保险待遇,四合木材加工厂应当为姚花妹办理工伤保险,由于未办理工伤保险,致使姚花妹未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果由四合木材加工厂承担。姚花妹实际住院治疗15天,无需继续治疗和医嘱证明需休息的情形,故停工留薪期应按住院的时间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规定计算,鉴定费亦应由四合木材加工厂承担。据此,原告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当为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请求判决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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