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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建房出事故 房主承揽方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16 10:59:20
本网讯(通讯员 付建国 孙朝阳)
就房屋搭建与他人达成交付成果的承揽协议,选任存在问题,事故发生承揽人之间也有过错,并致使一人受伤,责任如何划分?1月16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周树林赔偿原告李冰升经济损失8319.19元;被告吴钢赔偿原告李冰升经济损失26638.38元;被告孙志超赔偿原告李冰升经济损失26638.38元;被告霍树利赔偿原告李冰升经济损失26638.38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9月份左右,吴钢(化名)与周树林(化名)在送砖过程中相识,并就周树林在喇嘛甸镇麦家屯兴建一处平房相关事宜进行初步协商。后吴钢找到李冰升、孙志超、霍树利(均为化名),四人与周树林就房屋建设相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屋面积为200平方米,包括挖地基,建房屋四框,抹内墙、外墙、地面,工时费为每平方米140元,共计28000元。双方未约定施工期限,没有施工图纸,由吴钢、李冰升、孙志超、霍树利自带工具,租用搅拌机,雇佣力工进行具体施工,四人对工时费约定在扣除租用搅拌机及雇佣力工的费用后均分。 2011年10月8日下午4点左右,李冰升给房屋西大山上部抹灰,其钉制两个板凳作为脚手架,上面放置木制的跳板,因为需要挪动位置,原告就与吴钢、孙志超、霍树利还有两个力工一起挪动两个板凳,因上面的跳板没有取下,挪动过程中跳板突然滑落,将原告腿部砸伤。原告被送至市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27天,支付医疗费共计48325.3元。周树林已向李冰升支付5000元医疗费。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受害人李冰升将周树林及工友吴钢、孙志超、霍树利四人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冰升、被告吴钢、被告孙志超、被告霍树利四人与被告周树林口头协议,自行组织施工,共同为周树林建筑房屋,交付房屋建筑成果,由被告周树林按照约定给付报酬的事实表明,被告周树林与原告李冰升、被告吴钢、被告孙志超、被告霍树利之间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吴钢、李冰升、孙志超、霍树利等人在共同挪动脚手架过程中造成跳板滑落导致李冰升被砸伤,四人均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本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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