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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到位 雇员受伤雇主赔
发布时间:2012-12-28 15:10:31


     本网讯(通讯员 晏胜民)   在工地上做小工时,工地的运砖升降机突发故障坠落,造成损伤应该由谁负责?12月21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熊敏峰赔偿原告黄欠根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54978.58元。

    2012年5月3日,原告黄欠根在被告熊敏峰承揽的位于上高县建设南路的一个工地上干小工时,工地的升降机正在运砖时发生故障坠落,原告黄欠根在地面工地上运砖时被坠落的砖块砸伤。原告黄欠根受伤后在上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付医疗费16735.4元,并需要休息一个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黄欠根在被告熊敏峰承揽的工地上为其做工,双方已形成了雇佣关系。被告熊敏峰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但被告承揽施工的工地上发生升降机坠落事故,说明被告未尽到保障安全施工的义务,因安全措施缺乏,导致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辩称雇佣关系不存在,不应予以赔偿,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不予采纳。综上,对于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熊敏峰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核实,原告的各项损失为54978.58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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