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彭政)
男子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2年、2005年获刑,2010年出狱后,张广园仍不思悔改,继续干“老本行”。2月18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广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张广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11年4月28日至2012年7月21日,先后窜到梧州市西环路、步埠路、蝶山一路等路段的居民楼,入户盗走人造宝石、现金、笔记本电脑、邮票年册、藏刀等物,共价值人民币10968元。然而,“上得山多遇着虎”,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均在被害人房间内提取了窃贼的指纹。通过指纹比对后,发现和张广园的指纹相吻合,遂将其抓获归案。被抓后,张广园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广园与被害人互不相识,更无来往,按常理不可能出现在属于私人场所的被害人家宅。案发后,公安人员在现场均提取了指纹。经鉴定,现场提取的指纹与张广园的指纹相吻合,证实张广园去过案发现场。张广园认为其没有去过案发现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尽管张广园一直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但法院最终通过指纹鉴定,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广园盗窃罪名成立,并当庭作出判决,张广园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同时责令张广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