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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结伙入室盗取四部手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3-01-17 13:55:37


     本网讯(覃兆华)   罗某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后结交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因没钱花便结伙入室行窃。2012年12月24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法追缴被告人罗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元,发还失主梁某。

  2012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罗某伙同“佳明”及一不知名的男子窜至甘某和梁某的房间内,盗走甘某的三星牌GT-S5368手机一台、波导牌手机一台,盗走梁某的三星牌SGH-188手机一台、ModeI:i5白色直板触屏手机一台及现金100元。经鉴定,被盗的四台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430元。案发后,案中被盗的四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被盗的手机已全部发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从严惩处。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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