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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子在城乡七次入室盗窃3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2-21 11:17:31


     本网讯(肖福林)   江西省南康市一男子五个月内先后来到城镇和乡村,共入户盗窃七起,盗窃财物价值3万余元。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盗窃罪判处廖启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至2012年2月16日,廖启明先后七次结伙窜入城乡七户人家中,以撬开防盗窗、踹门、爬窗户等方式实施盗窃,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32528元。

  被告人廖启明因形迹可疑,经盘问,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启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启明犯罪时已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启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启明因形迹可疑,经盘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启明利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抢夺他人财物,依法应从重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其中一同案犯钟明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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