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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筹毒资十天四次入室盗窃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2-12-14 14:30:38
本网讯(覃兆华 邱凌)
青年男子邓龙敏自染上吸毒恶习后,为筹集毒资在短短十天内四次入室行窃。2012年12月12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邓龙敏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邓龙敏窜入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三板村石飞宇家中,盗走埃美柯牌水表一只。经鉴定,被盗水表价值人民币165元。 二、2012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邓龙敏窜到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鹤山村杨帅养猪场仓库,盗走电焊机一台和杨翔牌小猪饲料一包,后被告人邓龙敏将盗得的电焊机销赃给谭鸣,得赃款人民币220元。经鉴定,被盗小猪饲料价值人民币135元。 三、2012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邓龙敏窜入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鹤山村邓启进家中,盗走80斤重的稻谷一包,后被告人将盗得的稻谷销赃给李忠,得赃款人民币136元。经鉴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128元。 四、2012年5月29日7点多钟,被告人邓龙敏窜入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鹤山村邓军家中欲盗窃物品,因被发现而空手逃离现场。 另查明,2012年5月29日,被告人邓龙敏因吸毒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6月4日,被告人邓龙敏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盗窃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龙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邓龙敏在其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龙敏在庭审中供述其是为了吸毒而实施本案的入户盗窃行为,应从严惩处。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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