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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大意失火,二人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18 11:07:04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庾春明)
唐玉宝和唐右军共同承包了一块荒山,两人在春天炼山(点火燃烧杂草杂树,以肥沃山场)时,因预防不到位,导致火势蔓延,引起火灾。事后两人积极救火并报警,且自愿赔偿损失。2013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唐玉宝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唐右军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3月8日15时许,唐玉宝、唐右军在金岭山(地名)共同的责任山场内用打火机点火炼山时,当时山风很大,加上防火措施不到位,导致火势蔓延至三堂屋(地名)的杉树山,引起森林火灾。两人积极救火,并用手机向“110”和县防火办求助救火。后经林业技术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有林面积为3.6公顷。同年12月30日,唐玉宝、唐右军与所有的被害人自愿达成了由唐玉宝、唐右军赔偿全部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的协议,被害人请求不再追究其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玉宝、唐右军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玉宝、唐右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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