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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疏忽大意致人亡 自首赔偿法院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05 16:50:28
本网讯(甘为华 李正飞)
俗话说:“小心无大错”。江西省横峰一司机何成正是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酿成了不可挽回的悲剧。2013年2月4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审判,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何成驾驶一量重型自卸货车由弋阳县返回横峰,行驶至横峰县320国道东路时,将车停放在横峰县岑阳镇国道东路一修理厂门口,让被害人汪某给车加注黄油,被告人何成下车去隔壁的汽配店购买零件。1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成返回该厂上车将车倒出,在没有检查车底的情况下启动货车,碾压到仍在车底加注黄油汪某,造成汪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被告人何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2012年1月13日,经横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64 400元;二、游某(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6 000元;三、何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 000元。上述款项已赔付,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何成免于刑事处罚。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倒车时碾压到在车底作业的被害人汪某,造成汪某当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何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2012年横峰县司法局出具了社区矫正调查函及建议书,认为被告人何成待人老实,平常表现一贯良好,可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对此,综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何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应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横峰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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