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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收购野生动物主动认罪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2-20 14:01:37


     本网讯(王明新)   一男子在其租住处擅自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3年2月19日被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该男子张廷高在未办理任何野生动物收购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住的店面中设点收购野生动物,2012年8月30日公安民警在张廷高租住的店面里查获原鸡、凤头鹰各一只,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廷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廷高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廷高犯罪后主动认罪且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廷高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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