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本案是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2-16 10:16:11


    【案情】

    原告蒋义定、李文秀夫妇与被告蒋道义、赵梅秀夫妇系同一村民小组成员。落实农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原告承包了江门、简门两处责任田,合计1.1亩。1993年本村民小组蒋义祥女儿出嫁,蒋义祥按组里规定将出嫁女的承包田退出给他人耕种。1995年蒋义祥将蛟龙田学校边的明山田1.1亩,拿出给被告耕种。1999年,原、被告为耕种方便,双方口头协商约定,原告将自己承包的江门、简门两处1.1亩与被告承包的明山田1.1亩互换耕种。双方互换后,原告对学校边明山田进行耕种管理,被告对江门、简门的两处田进行耕种管理,村民小组及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2011年10月被告向原告提出不再互换,要求把互换的明山田收回,准备以后建房。原告不同意调换,双方为此产生争执。

    【分歧】

    关于本案的定性,到底在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承包责任田互换后,原告即具有了对明山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要求收回已互换给原告的明山田,并阻止原告耕种,是侵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9年为临时性互换耕种协议,本案纠纷应为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判决】

    广西全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应为承包经营权流转(互换)纠纷,遂判决驳回原告蒋义定、李文秀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当事人于1999年互换承包田耕种,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互换的期限和终止日期,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约定不明确,究竟是暂时互换还是永久互换,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本案当事人在1999年互换承包田耕种时,由于双方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各自原有的承包经营权尚未转移,应视为临时互换耕种,现被告提出终止互换,收回其原有的承包田,并退回原告原有的承包田,应当允许。



责任编辑: 纪颖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