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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出生患脑瘫 母告医院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06 13:12:26
本网讯(通讯员 尹红国)
刚出生就差点丧失性命的徐宝宝,虽然很幸运保存了性命,但是患上了脑瘫。他母亲便将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徐宝宝的诉讼请求。
2009年11月28日凌晨3点,刘秋枝(原告之母)因出现临产症状入住被告医院,6时56分原告自然娩出。在分娩过程中,原告曾出现窒息症状,经一系列抢救后复苏。后又转入舞钢公司职工医院进一步观察治疗。2009年11月30日,原告母亲在被告处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在原告成长过程中,原告父母发现其举动反常,遂就诊于多家医院,花去各项费用近3万元。2010年8月30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以被告在原告分娩过程中诊疗存在过错,致使原告患有脑瘫疾病为由,将被告起诉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被告称,2009年11月28日凌晨3点,原告母亲刘秋枝以“宫内孕39周,孕3产2,I0A,活胎待产”入住被告医院。入院后,医务人员严格按照妇产科的各项诊疗操作规程执行工作,操作规范,技术熟练,记录详细,病历书写完整,无任何工作的疏漏和差错存在。根据医疗实践,新生儿窒息是出生后最常见的紧急情况,引起新生儿窒息有多种原因,而且医务人员处理及时得当。引起新生儿脑瘫的因素也很多,有胎儿期因素、出生时因素、新生儿期因素、婴儿期因素、脑发育早期损害、未知因素占四分之一。综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舞钢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过错纠纷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纠纷,医疗机构负有针对自己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疾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前提是患者必须有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而该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应由患者承担。出院病例上无关于原告患有脑瘫疾病的记载。出院前后,原告曾在舞钢公司职工医院、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除原告提供的在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票据上显示,就诊地点是脑瘫科外,原告无提供其患有脑瘫疾病的诊断证明及相关证据。庭审中,经合议庭明示,针对原告是否患有脑瘫疾病、该疾病的发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双方均不要求进行相关的技术鉴定。在此情况下,原告又不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诉称缺乏事实根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驳回原告徐宝宝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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