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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案”重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 双方均不服
发布时间:2013-01-07 14:22:14


     本网讯(通讯员 李晓理)   4年前一郑州老太摔倒在地,现场的小伙子是肇事者还是救人者?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也引发了引发了一场全国关于“老人倒地敢不敢救助”的道德拷问,至今余波未平。省、市、区三级法院审理,案情扑朔迷离,一波三折。近日,河南省郑州二七区法院一审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李凯强赔偿受害人9万余元。

     2009年10月,56岁的郑州居民宋林老太将17岁的“侵权人”李凯强告上法庭。宋老太诉称,2008年8月21日下午,她骑自行车自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挂倒受伤,她状告李凯强赔偿医疗费等20余万元。而李凯强却连连喊冤,称当时他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他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他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他就伸手拉老太太起来,但老太太拉住不让他走了。

  2009年12月份,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太7.9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元精神抚慰金。李凯强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郑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判决李凯强赔偿宋老太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近2.1万元。二审判宣判后,原告宋林和被告李凯强均不服该“终审判决”,一齐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11年3月18日,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对此案进行提审,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了此前郑州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二七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同时将案件发回二七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本次重审过程成中,宋老太诉求由第一次起诉时的204870元增加至364870.10元(包括邮寄费、代写诉状费用、因自己受伤无暇管理家里房屋、田地被烧费)。被告李凯强委托两名代理人出席法庭庭审。其代理人辩称,原告宋林无证据证明此事故系被告造成的,李凯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不予承担。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再次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宋林驾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原告宋林不服申请复议后,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交警三大队作出的认定意见,对此,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关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经核定为170252.84,证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李凯强已支付的5000元,应予扣除。故判决被告李凯强支付原告宋林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0126.42元,支付原告宋林精神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对此判决均表示不服,并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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