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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转让还是转包?
作者:黄岗   发布时间:2013-02-08 08:34:41


    【案情】

    2008年5月中旬,原告蒙元新与黄某某承包本屯“隆内”(地名)面积10亩,约有1000棵已挂有小果的芒果树采收并销售,约定采收期至当年收完全部芒果,在收完全部芒果后将果场归还。过后原告在管理芒果中购买使用由农药被告覃和贵出售一种叫“细美”的农药,造成部分芒果出现不同程度的药害,原告遂要求被告赔偿。经双方协商,2008年6月22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出现药害的芒果转让给被告管理、使用和经营,费用共计60000元。芒果成熟后,被告依约采收了部分芒果,销售得价款共计16050元均交给原告。按照约定,被告尚欠原告费用4395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将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3950元。

    【争议】

    本案中,被告覃和贵应否偿付原告蒙元新欠款43950元的问题,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

    其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转包协议。理由:原告是从他人承包到争议的芒果园,未经原果园所有人的同意,没有资格将果园转包给被告,即原告无权将芒果园转包给被告,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不应偿付上述欠款;

    其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转让协议。理由: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名为《协议书》,实为芒果转让协议,即双方约定将原告蒙元新承包他人果园上的芒果转让给被告覃和贵管理使用至本季节收益时为止,且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被告应偿付上述欠款;

    其三,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不管是转让还是转包,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应以合同纠纷来对待,应以财产的实际损害结果来赔偿。本案中,原告购买使用被告出售的农药,造成芒果损害,应通过财产评估鉴定损害结果予以赔偿,通过转让或者转包的形式解决,有显失公平。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第二种意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书》属于芒果转让性质,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书履行。被告覃和贵拒不履行协议书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付欠款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蒙元新等人不是芒果场的实际所有权人,无权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应无效,理由不成立。法院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由被告覃和贵偿付原告蒙元新欠款43950元。被告覃和贵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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