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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张标生 发布时间:2011-08-05 10:19:21
【案情】
某单位决定团购房屋,规定凡本单位职工报名参加团购的可享受30%左右的房价优惠,李某于是报名参加团购。2011年6月,李某与陈某私下签订协议,约定将团购房指标转让给陈某。陈某支付了5万元转让费给李某。后李某反悔欲毁约,向陈某提出以归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的方式收回团购房指标。陈某拒绝,双方因此而引发纠纷。 【争议】 单位职工私下转让团购房指标,该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团购房指标仅仅是一种“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在法律上“物”的概念上,很难将其进行归类。这种权利的行使带有一定的限制性,往往与人的职称、工龄、学历等相挂钩。在处分上存在一定的限制。在此类案件中,购房合同中登记的权利人始终仍是指标持有人。所以该团购房指标转不能转让,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有效。 法律对民事行为采取一种宽容态度,即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可赋予其合法性,而不强求其符合法定形式。就本案而言,团购房指标能否成为买卖的标的物,在理论上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不管如何,在李某与陈某签订购房协议之时,的确是出于双方自愿签订,并不存在任何威胁、引诱的成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评析】 法律对购房指标能否转让的问题,仅设置了几种禁止性规范,例如经济适用房、军用房等不得转让,除此之外,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团购房指标转让。对公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禁止;对私法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则为自由。这是法理的基本原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该团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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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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