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玉华 李卫华)
延庆某个体工商户张某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后,因履行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近日,北京延庆县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10年10月,张某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将其为业主的某个体工商户超市的股权转让给李某,股权转让款为55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转让协议不履行的,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向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6万元,余款9万元一直未付。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股权转让款9万元,违约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照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自己从事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登记。上述规定表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限定了特定的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其生产经营权与经营者具有依附关系,登记的个体经营者不经营时,其生产经营权不得转让。某超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性质,业主为张某。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协议,约定李某从事某超市的经营活动,这一约定违反了上述《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且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经向张某释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张某坚持其诉讼请求。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