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将“病车”交给他人驾驶 车主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2-06 09:02:36


     本网讯(张光明)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明与被告李伟未、吴峰、吴泰森、陈忠、王东,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陈忠为他的管理责任负出了赔偿损失的代价。

    2012年2月10日,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的陈忠将自已的小汽车借给吴泰森驾驶,当吴泰森驾驶车辆至浦北县龙门镇马兰街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明受伤和三辆车损坏。王明受伤后先后到浦北县人民医院、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医疗费85041.94元,王明所驾驶的车辆修车损失4295元。经浦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检验,吴泰森驾驶的小汽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2012年7月4日,王明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伟未、吴峰、吴泰森、陈忠、王东,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北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共同赔偿损失。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此事故中,李伟未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吴泰森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告之一;王明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以上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东对自已普通二轮摩托车管理不善,致使未成年及没有依法取得驾驶证的王东有机会驾驶该摩托车上路行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陈忠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借给吴泰森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承担的过错情况和肇事的机动车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事实。本次交通事故对王明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李伟未、吴泰森、陈忠、王东和王明分别按60%、10%、10%、10%、10%承担责任。陈忠为此赔偿了王明的损失6923.69元并承担相应的受理费。



责任编辑: 舒婷婷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