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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法院判决慰民心
发布时间:2013-04-11 09:37:12


     本网讯(廖毅)   交通事故不仅是社会的不幸更是家庭的不幸,一场交通事故甚至会使一个家庭支离破碎,同时带给家庭成员无法言喻的痛苦。当面对交通事故时,司法机关要做的不仅仅是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更多时候应当将温暖及时送到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身边,让他们能够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2013年4月10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胜支公司赔偿原告李德裕、李延熙、张桐华、韦开凤的各项损失113430元;被告唐青峰赔偿原告李德裕、李延熙、张德芬、韦开凤的各项损失184951.375元;同时驳回原告李德裕、李延熙、张德芬、韦开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4月17日10时许,原告李德裕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妻子赵芬芳由龙胜新车站路口驶往桑江大桥方向,10时11分,当车行至新车站门前大圆盘西侧路段时,与由桑江大桥沿大圆盘西侧往瓢里方向行驶的被告唐青峰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在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李德裕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妻子赵芬芳被货车车轮碾压当场死亡,李德裕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于2012年5月2日作出龙公交认字(2012)第A0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德裕与被告唐青峰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德裕受伤后到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就诊,其损伤为:全身多处软组织顿挫伤。经龙胜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向法院,要求被告龙胜财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122000万元;要求被告唐青峰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损失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187021.38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机动车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险,故侵犯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死亡还应当赔偿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其它合理费用,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余额再由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李德裕、被告唐青峰均系无证违章驾驶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规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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