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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获缓刑加赔偿
发布时间:2013-02-25 14:48:16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无证驾驶、不遵守交规、肇事致人死亡还弃车逃逸。日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得中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缓刑四年。

    2010年6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王得中无证驾驶属林芳明所有的无号中型自卸货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市往黎塘方向行驶,郑重昆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右侧行驶,至324国道15465KM+600M处(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高中路口路段)时,被告人王得中驾车右转弯往北侧覃塘区覃塘高中路口行驶过程中,中型自卸货车右前轮与普通二轮摩托车护杠的左侧发生碰撞,致使郑重昆及所驾驶的摩托车倒地后被自卸货车右后轮碾压,造成郑重昆当场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王得中弃车逃逸。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王得中负全部责任,郑重昆不负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于2010年7月7日从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领到丧葬费12828元。      2010年8月6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林芳明主动与被害人亲属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并于当天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73000元。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得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王得中驾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得中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得中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案发后被告人王得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王得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郑重昆亲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285828元,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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