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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带全家滥伐林木获刑三年罚金一万二
发布时间:2013-02-05 15:41:37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男子竟然和其家人一道陆续砍伐林木。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莫日常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1日被告人莫日常分别以其名义和莫富阳的名义向覃塘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砍伐其种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兰山村三合水屯牛栏背约3亩杉木和莫富阳种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兰山村三合水屯老黑炭窑的杉木,后林业部门进行调查设计。但被告人莫日常在没有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和其家人一起砍伐了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兰山村三合水屯莫屋背岭(音,地名)老黑炭窑、牛栏背(又叫莫屋背)的林木(具体地点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东龙镇兰山村2林班17小班),滥伐林木蓄积量71立方米,出材量48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日常违反森林法保护法规,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日常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莫日常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日常滥伐的林木属其自己种植,并已向林业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只是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滥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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