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论现阶段职务犯罪与预防
作者:刘林翰 谢斌   发布时间:2013-02-05 15:32:35


    摘要:职务犯罪的犯罪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呈上升趋势,其犯罪的手段花样翻新,新的行为方式不断出现,智能性特征更为突出,侦破难度加大。因此,除了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外,深入研究其发展趋势,如何预防职务犯罪,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成为本文中研究的重点。本文就现阶段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从构成角度出发分析,作尝试性的探讨,提出预防犯罪的认识及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  构成分析  预防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概述

    1、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具备职务犯罪特定主体身份的人违反职责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其基本特点是:第一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二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三必须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这两大特征,决定它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它刑事犯罪,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现实性。概括一句话,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我国刑法关于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与第九章“渎职罪”,同时散见于分则其他各个章节之中。其中贪污贿赂罪这一章涉及到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10个具体罪名;渎职罪则涉及到滥用职权罪等34个具体罪名。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中普遍接受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源自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认为犯罪构成有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我国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

    ⑴职务犯罪的主体。该犯罪的人为特殊主体,指依法律规定具有特定身份或履行特定职务的人,一般指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第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财政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组织。又包括:①各级人大工作人员;②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的工作人员;③各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④政党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指各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⑵职务犯罪的客体。是指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职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一般都是复杂客体,大多侵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根据职务犯罪程度的不同,一般职务犯罪侵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⑶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主观特征是行为人明知实施这些行为是违背其职责义务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仍决意实施这些犯罪行为,并希望或放任其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出于故意,少数属于过失。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挪用国家特定款物罪等,这类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只有少数职务犯罪属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罪等,只能由过失构成,其主观特征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但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造成了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后果。还有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泄密罪等。因此,在认定职务犯罪时,要注意分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⑷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具有渎职性特征。在国家机关、各行各业,只要有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存在的地方,职务犯罪的现象均有可能发生,各种职务犯罪在客观上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各种具体职务犯罪的客观上的表现,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某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立法上均明确规定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条件,否则就不构成这种犯罪。第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国家或人民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私放罪犯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第三,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玩忽职守罪、擅离职守罪等,均属此类犯罪。这些犯罪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不尽职责或玩忽职守而违背其职责义务,但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一般是抱着过失的心理状态。此外,按行为人的职务有义务实施一定的行为,而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其职责义务而使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职务犯罪。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分析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进行的犯罪,它的本质特征是公权私用、公权滥用、权力商品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社会公共权力进行“钱权交易”,以满足个人、家庭或小集体利益,其犯罪造成的危害较之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更甚,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治理腐败、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是全党和全社会的共同任务,也是我国当前廉政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当前职务犯罪产生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系个人政治素质低下。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低下往往表现在三个方面:1、淡薄为民服务宗旨意识,凌驾于法律之上。缺乏为民服务的意识和乐于奉献的精神,把权力当作特权,颠倒了“人民公仆为人民”的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2、不注重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人生观、世界观逐步错位,价值观不断扭曲,最终迷失方向;3、放弃严格自律,没有筑牢思想根基。在多元化经济浪潮中,受不良经济利益的驱动,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一切向钱看,大搞以权谋私、钱权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

   (二)客观原因系单位管理混乱。单位管理体制上的相对缺失与动态混乱,给职务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领导停留在发文管理。学习在口头上,制度贴在墙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甚至对违纪违法干部加以袒护和纵容。2、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不到位。手电筒式的领导干部,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大搞一言堂,透明度不高或没有透明度,监督不力,缺乏监督,不受监督。3、管理机制滞后形势发展。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新的事物不断涌现,在世界经济、贸易、技术、文化交流同时,资产阶级的剥削腐朽思想,也侵蚀了一些工作人员的机体,错误地理解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含义,以改革搞活经济为幌子,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盲目追求高消费,诱发了私欲的膨胀,导致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直接原因系权力商品化的蜕变。我国社会的性质所决定了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但是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当中,公仆意识淡薄,所想的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把个人私利摆在了首位,把人生的追求放在了“抓票、抢位子”上,意欲摆脱人民群众的监督,企图通过暗箱操作主宰社会公权力,正是因为这种权力商品化的蜕变,使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四)重要原因系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力是一把双刃利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滋生腐败的温床。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客观上存在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着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特别是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权力机关有监督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执行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主要领导人的活动的权利,但国家对这些权力制定得过于笼统,没有专门法规具体化,而人民代表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只是一种潜能。就司法监督而言,主要是通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检察、审判活动纠正行政系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办案的阻力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局部的利益,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执行难成了“老大难”,使法律监督的途径受到限制。此外,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人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 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实际上仍存在群众告状难、畏惧打击报复的心理因素等,使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行政监督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同处在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的过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利益而姑息纵容,甚而至于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以上诸多“护犊”因素,为职务犯罪这一“顽疾”提供了条件。

    三、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及对策

    在我国现阶段,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的侦破和提起公诉的职能,同时检察机关也是履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保证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当,保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廉政建设,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检察院结合检察业务担负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职责,可根据各个时期、各个行业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特点,提出预防犯罪的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时堵塞漏洞,完善防范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

从职务犯罪构成的角度来分析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分为针对犯罪主体的预防、针对犯罪客体的预防、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和针对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

   (一)针对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职务犯罪的主体不成为犯罪主体。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主体指依法律规定具有特定身份或履行特定职务的人。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外部因素主要是制度、规则等问题造成、内部原因主要是行为人自身素质、思想、心理等原因造成。对于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对策主要从外至内逐步预防。

    1、从外部看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职务犯罪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有研究者就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即(1)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堵塞漏洞;(2)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4)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道德、生活水平。

    笔者认为,作为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通过立法明确预防主体、预防内容、及履行预防职能部门的权利义务等。还可通过查办具体案件,帮助发案单位或相关部门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总结发案单位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用人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暴露出的问题,完善规章制度和廉政措施,同时对发案单位的干部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警示干部职工遵纪守法,并采取回访的形式巩固预防效果,从而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人大监督职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一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预防网络,使群众都能参与进来共同预防职务犯罪。当然刑罚预防的对象绝不仅仅局限于已经犯了罪的人。对于犯了罪的人适用刑罚,必然会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冲动或受到犯罪诱惑的人产生影响,会对一般公民遵守刑法规范的意识产生影响。 因此,加大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做到一经发现要依法严厉惩处职务犯罪现象,使可能成为犯罪主体的人受到震慑,不敢轻易成为犯罪主体。

    2、从内在看职务犯罪主体的预防,即从职务犯罪主体的内心素质、思想去预防。教育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性的工作,预防职务犯罪的他律机制(外因)固然重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内因)则是更根本的。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强调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下大气力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对于职务犯罪主体的内在预防对策主要有三种措施:第一是心理预防。(1)社会对个体人格的塑造, 包括①不断完善社会,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格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②传授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包括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社会习俗行为模式和科学文化知识,传授方式则有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劳动集体教育、人际互动和文化传播媒介;③大力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咨询活动。(2)自我修养与人格的自我养成和完善, 包括①加强自我修养;②善于自我调节。另外,对变态人格的矫治,其方法有①物理疗法(指理疗),②精神分析疗法,③行为疗法,④人本主义疗法,⑤生物反馈疗法,⑥认识领悟心理疗法(心理分析)。第二是思想教育、政治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八荣八耻荣辱观”等思想来武装干部头脑,提高干部思想觉悟,使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升干部的政治觉悟和抗腐防变的能力。第三是通过职务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教育、犯罪分子现身说法,使国家工作人员了解什么是职务犯罪,什么是职务违法行为,并通过已犯罪者的现身说法,形成威慑性,使国家工作人员形成趋利避害心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而不去犯罪。

   (二)针对职务犯罪客体的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预防措施使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不致成为被犯罪主体侵害的客体。职务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集中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经济利益以及相关的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合法权益。直接客体是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有效防止有关律主体成为犯罪的直接客体,就可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对职务犯罪直接客体的预防对策应分别为三个方面:

    1、以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为直接客体的。应当深化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规范、制度,规范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避免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

    2、以侵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济利益为直接客体的。应当规范这些机关单位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漏洞及时堵住漏洞。

    3、以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为其直接客体的。主要有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等,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这些犯罪的特点是行为人滥用职权或在职务活动中,公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民主权利,同时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信誉。因此,预防这类犯罪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运作模式和处分模式做出规范,国家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应遵循工作规范;而当履行职务超过规范时,则应当接受处分。通过正确的引导,使公职人员不敢去实施此职务犯罪。

   (三)针对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是指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有效作用,使职务犯罪主体不产生或消除掉可能支配其去犯罪的主观方面内容。犯罪的主观方面由犯罪意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等各种心理因素组成。这其中,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是最主要的因素。 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两种情形,而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主要是针对犯罪故意的预防和犯罪过失的预防。针对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预防是针对人的具体心理,针对犯罪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内容,是在犯罪主体具有了实施犯罪意愿之后,针对其心理、意志等施以有效的影响,促其不实施犯罪,故有极强的具体针对性。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是在实施犯罪意愿以前预防,当职务犯罪发生后,犯罪主体被处以刑罚后,也丧失了继续担任职务的权利,也没有成为职务犯罪主体的资格了,因此,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应当是在实施犯意以前,对策应有三个方面:

    1、针对犯罪故意的预防。目前导致职务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⑴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的影响及对钱、权的贪婪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渎职犯罪道路;⑵错位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导致犯罪者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⑶部分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意识淡薄;⑷社会分配不均,使部分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差距偏低,内心容易产生的一种不平衡感,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扭曲心理行为。

    2、对于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预防。目的是通过积极预防,对可能贪污、受贿的职务主体,使他们不产生犯罪的欲念;对已经有犯罪的欲念的,通过教育预防,使他们放弃已产生的欲念。采取具体预防措施有三点:

    ⑴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通过讲榜样,树立典型,进行各式宣传教育、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政治教育的方针政策,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宗旨意识、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干部自觉的为人民服务、执政为民。

    ⑵适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和法律法规,有效的警示那些有犯罪欲念的干部,震慑他们,是他们放弃犯罪的欲念。

    ⑶可以建立廉政金制度,即由财政部门每年对党政干部划拨一定金额入干部账户,在干部一年工作中如有涉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时,将该笔费用扣除,并可以对干部进行相应的罚款,如果干部在一年工作中奉公守法,那么该笔金额则作为干部一年的廉政奖励。这样可以使那些有犯罪欲望的人,权衡利弊而放弃犯罪。

    3、针对犯罪过失的预防。职务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的罪名主要有重大责任事故、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对于过失型职务犯罪的预防主要把握三个方面:

    ⑴落实工作岗位责任。明确党政干部工作岗位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为不依职权履行职务的则可能承担的后果,使党政干部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⑵增加党员干部素质的培训,是党员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而不是遇事互相推诿,撂担子,害怕担责任。

    ⑶制定严格的工作纪律。在出现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时,应当严格的按纪律处分,避免党员干部产生侥幸心理。

   (四)针对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是指通过一定的有效工作使主观上欲行犯罪的法律主体难以实施其犯罪行为,使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内容不能形成。当职务犯罪主体产生行成了犯罪动机,有了某种犯罪的欲望,如何使这种动机难以找到达到目的的客体,如何使这种欲望不能具体实现,就是一种针对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犯罪预防的具体内容。对于职务犯罪客观方面的预防应当集中在财、权方面,使职务犯罪主体不能利用钱、权成为犯罪对象。笔者认为,该客观方面的预防对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1、对于财物的控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审批,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财务收入应当统一入账,应全部纳入财务核算;财务开支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对重大财务开支应集体决策制;订立严格规范的财务核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收款票据、印章应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即管章的不管票据、管票据的不管章;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定期登记,不得随意出借、出租固定资产;最后是定期财务公开制度,是财务使用公开透明。

    2、对于职权的控制。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的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此,还应制定各职务相应的职权规范,相应的职位只能行使相应的职权,不能无故越权越级处理事务,不得无故拒推事务。建立严格的处分条例,对那些违反职务规范的行为人予以处分。

    3、对财务和职权的监督。应从公职人员的内部监督着手,加强公职人员队伍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社会舆论力量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增加透明度。

    四、结语

    当前职务犯罪的形成有其复杂而多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权力配置和运行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法制疏漏以及刑法规定不严密,司法惩处宽松,个人道德失控等,因此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体系和长效机制是根本,必须坚持立足中国特色的实践,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完善法制、强化教育等措施,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综合体系和长效机制。关于职务犯罪的预防,可以有多种途径的。笔者认为可先从四个方面充实完善:⑴加大打防并举力度,形成威慑效应;⑵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水平;⑶建立健全群防体系,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预防预警系统;⑷创新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综上,笔者仅从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出发,对职务犯罪提出预防。这只是笔者个人的一些浅见,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配套机制,以形成群防系统性体系工程。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