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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海淑娟   发布时间:2013-01-09 16:03:01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的增加,农村经济迅猛发展,作为“村官”的村干部拥有广泛的权力,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但是一些村干部经不起金钱诱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2009年至2011年,襄城县法院共审理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78件,涉案人数101人,其中贪污案件为51件69人。统计数字表明,村干部职务犯罪不能小觑,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对襄城县法院审理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共同犯罪较多,罪犯身份较为集中。78起案件中,多人共同作案的53起,个人单独作案的25起,共同犯罪占67.9%;犯罪主体大多是村支书、村主任与村会计:村支书19人,占30%;村主任17人,占27%;村会计11人,占17%。例如我院审理的某村会计刘某在村支书吴某某的指使下,先后多次制作本村种子损耗假票据入账,为吴侵吞公款1.9万元提供了方便条件,同时刘某也不会漏掉自己“发财”的机会,乘机3次作案,贪污公款共计1.2万元。

   (二)贪污、挪用犯罪案件高居首位,占村干部职务犯罪的69%,且贪污、挪用的款项多为专项资金。在所审理的78件案件中,贪污案件51件69人,挪用公款17件21人,同时构成贪污和挪用的有10件11人,说明贪污、挪用犯罪是当前农村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如某村主任李某,利用修堤治河之机,先后三次将水利款1万余元据为己有;村会计王某一次挪用公款6.2万元等,都是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件。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收支管理不严格,且农村干部变动频繁,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不遵守财会制度,更谈不上账目的交接。加之很多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又贪财心切,所以他们往往采取较为简单直接的手段作案,常常采用收入不入账或少入账,巧立名目、扩大支出、开假票据、重复报销等手段,要么侵吞集体资财,有的甚至更为直接,某村支书周某在土地征用中,将用地单位所交的合理征用费隐瞒不入账,据为己有。

   (四)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判处的63名村干部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13人,占21%;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3人,占37%;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5人,占24%;具有中专文化程度的9人,占14%;具有大学文化3人(乡镇包村干部),仅占5%。很多村干部不懂法、不学法,以及过分集中的人、财、物大权,很容易产生贪污腐败思想,走上犯罪道路。某村主任丁某(小学文化)2009年利用盖村民楼之机,打着送礼的旗号,花掉公款5万余元,而实际吃喝支出只有2万元,另外3万元则揣进了他个人腰包。

   (五)涉案金额不容小觑。36起案件中,涉案金额共计496572.05元,其中2009年涉案金额134715.80元,2010年涉案金额159597.70元,2011年涉案金额202258.55元。在36起犯罪中,犯罪数额最大的一起是2010年四个村干部共同贪污案,涉案金额10万余元,其中第一被告人汪某(村支书)贪污数额竟达7万元,涉案金额大有“节节高升”之嫌。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村官”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二)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犯罪的必然因素。在基层农村,大权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中,甚至有的集党、政、企大权于一身,大小事情由其说了算,因此,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批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

   (三)“村官”自身素质不高。首先是文化层次较低,其次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部分村干部,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还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甚至有些“村官”受封建宗法观念影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村官”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

   (四)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村官”之间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有些村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白条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

   (五)上级部门监管不力。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官”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存在渎职问题,从而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及建议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好的发展环境,更需要廉洁的村务管理环境。因此,在坚持依法打击“村官”职务犯罪的同时,要主动做好村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在农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定期或不定期强化对新当选村干部的培训和辅导,提高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提高村干部的各项经济待遇,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使村干部真正成为农村致富的带头人。

   (二)加强对村级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村里要设立专职会计、 出纳,各负其责,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村干部自收自支和权力过度集中;规范收支入账凭据,杜绝白条入账现象,防止虚报、重报、冒领;健全财务制度,严格审批程序,数额较大的开支必须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安排,自觉接受村民的监督。建议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联合不定期地对农村财务进行检查,促进各项财务制度的落实。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堵塞漏洞,构筑起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查农村职务犯罪案件。充分发挥各乡镇纪检、监察、审计、会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作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坚决贯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方针,对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以查办案件的实际行动震慑农村职务犯罪分子。

   (四)加大教育力度。一是强化组织学习,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法制和廉政观念,使他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成为党群关系的纽带和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的领头人。二是充分利用已经查处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抓好警示教育,把“村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编选典型案例,进行巡回警示教育。三是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可借助党校教育这块阵地,经常性开展以预防“村官”职务犯罪为主题的法制教育,增强村干部法制观念。四是加强农民素质教育,提高农民的法治和民主意识,推进村级事务民主管理进程。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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