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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职务犯罪审判中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作者: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3-01-06 14:33:45


    一、问题的梳理:

  1、量刑轻刑化趋势明显,量刑严重偏轻。

  来自最高检公布的官方权威数据,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意味着全国职务犯罪审判中,近七成左右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判处轻刑或免于刑罚,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抗诉案件却仅占同期被已判决案件综述的2.68%,不到5%。一方面是职务犯罪判决轻刑化趋势明显,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严重不力。根据笔者调取X市辖区Y区检察院近三年职务犯罪审判数据,亦是大同小异。职务犯罪审判轻刑化、量刑不均衡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司法顽疾。

  2、犯罪打击失衡,行贿人员处罚不力。

  除开职务犯罪审判的轻刑化外,职务犯罪打击亦是严重失衡。以贿赂犯罪为例,审判机关单方面偏重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打击,而忽视了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以笔者所在的X市法院为例,该院在2009年来审结了贿赂犯罪38件,对受贿人进行处罚的共有38件  42人,但同期对行贿人处罚的却寥寥无几。我们知道受贿与行贿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凡有受贿者,便必有行贿者。没有当事人的行贿,由何来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因此,行贿案件审理严重偏少,对行贿犯罪打击严重不力是极为不正常的司法现象。在职务犯罪审判中,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过于单方面偏重国家工作人员而对行贿人打击严重不力,不严惩行贿人势必无法剪除贿赂犯罪的源头,单方面打击受贿人无异于隔靴搔痒,而无法做到釜底抽薪。

  3、案件审理偏难,职业法官审判风险大。

  职务犯罪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复杂,作案手法隐蔽,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均为掌握身居一定职务,掌握重要权力的官员甚至是主政一方的党政一把手,其编织的关系网盘根错节,案件起诉、审理中通风报信、走风漏气,说清严重,这都加大了审理难度。而刑事审判法官的福利、奖金及升迁均可能受其干扰,导致从事职务犯罪审判的刑事法官职业风险大,不敢严厉打击。

  二、成因的检视

  1、外部环境:反腐形势严峻,说情风严重,职务犯罪审判外部环境不佳,导致审判困难重重。

  来自最高检公布的官方数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的年度工作报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案件数和涉案人数每年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因此虽然反腐力度在不断加大,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虽然反腐力度不断加大,职务犯罪却有不断加码的趋势,而在外部环境上,职务犯罪审判亦是困难重重,主要是说情风严重。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位居一定职务,掌握权力的官员乃至是主政一方的地方党政一把手。这些人不仅关系盘根错节,通过自己的关系网获获取审判秘密。致使审判走风漏气,说情严重。而另一方面,这些涉嫌职务犯罪的高官还通过外部活动对刑事审判法官软硬兼施,以巨额物质利益诱惑,以影响其提拔、升迁逼迫向主审法官施压。因此从事职务犯罪审判的刑事审判法官无异于独处风口浪尖,要面对来自涉嫌犯罪高官的各种软性和硬性影响。职务犯罪审判的外部环境难说有利。

  2、技术支持:案件侦查讯问手段落后,技术侦查明显不足,导致案件审理严重以来口供。

  一方面是反腐形势日益严峻,而另一方面却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巨大办案压力。为打击犯罪,应付上级单位的考核,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可谓是煞费苦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因为手法隐蔽、案件扑朔迷离,公安机关为了单方面追求破案率,为最快破获犯罪,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必然严重依赖口供,以寻求案件侦破的口供支持。为有效获取行贿人的有效口供以固定证据,在侦查讯问手段单一,技术侦查不力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等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以不侦查、不起诉行贿人为由换取案件的侦破率,以打击职务犯罪。由此单方面打击受贿人而不处罚行贿人亦是在所难免,这也是导致职务犯罪片面打击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追究行贿人刑事责任的重要缘由。此外,为换取受贿、贪污人员的认罪伏法,司法机关往往以坦白从宽,从轻发落为由头诱使国家工作人员认罪。而以诱使犯罪嫌疑人自首、相互检举以立功的轻刑化司法政策换取案件侦破的,自然职务犯罪审判的轻刑化也就在所难免。

  3、法律制度:职务犯罪立法不完善,反腐制度不健全,司法公开公开、审判透明制度不完善。

  对于职务犯罪的量刑,法律虽然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因过于粗线条致使可操作性极差。一方面量刑规则的缺失导致法官在对职务犯罪的审理量刑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过大。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职务犯罪处罚的规定是:个人贪污受贿在以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为1至10年。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当前复杂的司法环境中难免会出现操作上的不规范,从而形成了对职务犯罪实际适用刑罚轻刑化。另一方面,由于法定的缓刑条件仅有实体性条件且过于主观,对法院宣告缓刑是否适当,没有具体的客观标准。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中“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标准的认定是以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依据的。刑法对大部分职务犯罪规定了数额标准,是较具有可操作性的量刑标准,故法官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通常比较注重犯罪金额、认罪悔罪表现、有否退赃方面的考察,而对于犯罪动机、手段、社会影响等难以量化的因素较少关注,加之刑法有关缓刑的规定注重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因此导致该类案件过多地适用了缓刑。而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因为社会影响巨大,审判机关很多选择避重就轻处理。本应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因为审判法庭容量有限,法庭秩序维护等需要和原因,往往限制公民对案件的旁听及媒体的采访报道。职务犯罪审判公开不彻底,审判透明有待深入等多原因导致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监督不够。公开促进公正,没有彻底的司法公开与审判透明制度,职务犯罪的审理亦很难做到完全公正。公开促公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最直接保障。缺失了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的有力参与和监督,职务犯罪很难说是得到了公正审理。

  4、人员素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职务犯罪审判的人才支撑不力。

  对刑事犯罪的打击需要强大的侦查、逮捕力量及检察机关的起诉支持与审判机关的审判保障。而司法活动毕竟要靠人员去落实,法律的实施与反腐败斗争最终还需要司法人员去执行和落实。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检察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不力。因为没有训练有素的侦查队伍,案件的侦查与突破难以为继,检察官对案件把握不准,主审法官因法律功底不够扎实、审判经验缺乏导致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无法做到驾驭自如和准确把握。近年来,我国虽然面向政法院校招录了大量法律系的高材生,但因为这些娃娃检察官、娃娃法官社会阅历浅薄、司法经验匮乏难以支撑反腐大厦。而原来从部队和面向社会招录的司法干部因年龄偏大学习能力退化,知识结构老化、没有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而导致的法律功底不够扎实难以胜任严峻的审判任务。对于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是侦查、逮捕,抑或起诉、审判均需司法人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应对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做到对定罪、量刑的精准把握,以切实做到公正司法;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司法职业经验以应对千头万绪的疑难案件。因此司法人员从业素质的参差不齐或素质不高是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罪名把握不准、量刑难以均衡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及建议

  1、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紧绷一根反腐弦,高举反腐利器,在全社会营造反腐的有利外部环境,遏制反腐的高发态势。

  近年来,虽然我国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反腐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反腐高发态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我们依然要紧绷反腐这跟弦,高举反腐利器。一方面,要高举反腐大旗,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对社会和公众造成巨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法审判以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以警示手中握有重拳的党政高官。另一方面,要引导公众舆论、新闻媒体关注职务犯罪案件,集全社会的力量反腐。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虽然不能对职务犯罪高官进行审判,但其可以利用布点广泛的优势对职务犯罪进行检举,让犯罪人员无藏身之地,让握有重权的党政高官时刻警醒自己。引入公众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利于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来检举、揭发职务犯罪,在全社会营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2、细化立法,强化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审判透明。   

  职务犯罪打击不力,罪刑失衡,轻刑化趋势与立法粗糙是密不可分的,当然审判不公开、不够透明亦是重要的制度成因。因此必须完善职务犯罪立法,细化法律条文,对于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出台必要的量刑实施细则。对于自首、立功的认定应当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缓刑的适用亦因审慎把握。除了立法的缺失,法律密度的偏小之外,审判不够公开和透明亦是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持续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制度,通过举办法院公众开放日、庭审视频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举措将司法公开予以深入推进,通过邀请代表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允许公民持身份证对公开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旁听等举措使司法更加透明化,让职务犯罪审判在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监督之下进行,阳光操作是遏制司法腐败,推进司法公正的不二法门。

  3、全力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矫正职务犯罪审判中的罪刑失衡、量刑不公,遏制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的恶性态势。针对量刑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的现状,在各地法院试点之后,目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已经部署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将量刑规范化深入铺开。量刑规范化不仅具有将量刑公开的价值,避免秘密量刑和秘密审判。更为重要的是,量刑规范化还首次把量刑程序从定罪程序中分离出来,将其单独的审判程序。量刑规范化制度吸纳了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权和被告人对量刑的供述辩解,通过公开透明的辩论与审判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和定罪的合理把握。因此必须乘量刑规范化之东风,将其引入到职务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在职务犯罪审判领域全力推进和铺开量刑规范化建设,以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罪刑失衡、量刑不公的恶限态势。重视量刑、量刑公开和透明是量刑规范化的题中之义,亦是促进量刑公正,遏制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制度保障。因此,必须全力推进量刑规范化的步伐,加快步伐,让职务犯罪审判沐浴量刑规范化的阳光,推进量刑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4、加强人才储备和培养,打造一支反腐铁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能否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关键还有赖于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打击职务犯罪,遏制腐败态势亦需要一支政治坚定、知识渊博、素质过硬的司法队伍。因此必须加强反腐人才储备和培养,打造一支能征善战的反腐铁军。新刑诉法修订已经将技术侦查纳入了立法视域 ,因此未来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有了更加强大技术支持,有利于摆脱职务犯罪案件单方面依赖口供不利局面。但技术侦查能否依法顺利开展,也需要一支高素质的侦查队伍进行操作。因此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是打击反腐犯罪的关键和保证。必须加强反腐人才队伍建设。很多职务犯罪案件起诉罪名不恰当,定罪量刑不精准都与司法人员的从业素质密不可分。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对庞杂法律的精确理解和扑朔迷离案件的恰当把握,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的轻刑化、量刑不公亦是在所难免。一方面,我们要严把入口关,积极招受过系统高等法学教育的高学历法律人才,以避免在其参加工作后对其教育补课和偿还人才的学历欠账。另一方面,要对其精心培育和大胆使用。职务犯罪的打击除了过硬的法律功底和良好心理素质,还需要能略东财务会计等经济管理知识,因此在教育培训上要注重人才的复合型培养。此外,面向政法院校招录的法律系高材生虽然满腹法学理论,但因年纪偏小涉世未深,缺乏社会阅历和司法经验。因此,必须注重长期培养,通过老法官的传帮带,一对一式的指导,压担子逐步接触疑难案件以锻炼其司法能力,丰富其职业经验,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人才保障。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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