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再审案件改判情况专题调研
作者: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3-02-05 14:32:35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再审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正与效率”,抓好再审案件质量是司法为民的关键。再审案件的改判应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尺度,应以维护既判力为中心处理具体问题,尽力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现就南丹法院2009年至2012年6月内所审理的再审案件情况进行调研。
一、审理再审案件的情况 2009年至2012年6月南丹法院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19件,审结19件,结案率100%,其中刑事案3件,民商事案件16件。从再审案件的来源看,上级院指令再审的有4件,本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11件,当事人申请再审2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2件。从再审案件的结果看,依法改判的有9件,维持的3件(其中1件在维持的基础上加判),其他处理方式7件(包括再审中原告撤回起诉5件,按原告撤回再审申请1件,再审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起诉1件)。从再审的理由分析,原判程序违法的9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9件,适用法律错误的1件。因调解程序违法,调解书内容违法,再审的有4件。三年半累计结案3447件,再审率0.55%,改判率0.26%。 二、审理再审案件的经验和方法 三年多来,南丹法院通过再审纠正了上述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经再审后未出现当事人缠诉、上访等现象,使再审案的审判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根本目的。本院审理再审案的经验和方法是: (一)践行阳光司法,依法公开审判。凡是提起再审的案件,依法按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率达到100%; (二)确定民事再审改判标准,严格启动再审程序。凡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以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或者程序违法为条件,严把再审关,正确启动再审程序。防止随意改判,维护原判的稳定性,杜绝了再审案件的无限审判。 (三)领导重视。审判监督工作中,不免会引起个别庭室和法官的不满,对此院领导十分重视,并在大小会议上经常强调审监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庭室领导一定要支持审监庭的工作,转变工作态度,对那些有意见的干警和庭室领导进行批评指正,鼓励审监法官大胆工作,严格监督。从而调动了审监法官工作的积极性,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体现出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再审改判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难以统一;再审案件中因调解程序违法,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而引起再审的比例高,占21%;再审案件听证制度未能良好落实等。 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一是严抓再审案件文书的质量,加强说理性。再审裁判文书是作为法院审理和判决案件的表现形式,是衡量人民法院工作是否公正审理和裁判案件的重要标准,要给予重视,提高质量,对于再审改判的案件要充分说明改判的理由,减少当事人缠诉的机率。 二是在一审做调解时,要认真细致,多方调查,不能一调了之。如(2011)丹民再字第3号案,调解时被告韩某自愿将房产给原告梁某抵债,一审在做调解工作时没有注意调解涉案的房产已在另案中认定为韩某和金某的同居共有财产,导致金某的权益受损。刘某与南丹县某选矿厂的劳务争议案,在一审调解时,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过后检察机关以调解书内容违法抗诉,认为刘某的伤残程度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利其权益的保护。从以上案例可见,在一审调解时不能简单的一调了之,要多审查调解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触犯第三人的利益。 三是希望上级法院在业务方面给予指导和信息交流,以交流总结经验,确定再审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是加强再审案件听证制度的落实力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对于当事人再审申请审查后裁定再审的标准是“具备法定再审情形”,而再审改判标准是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在申请再审人主张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判的判决,两个程序阶段所适用的程序是不同的,程序任务是不同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同。掌握的标准有很大差异,从立法规定的事由来看,与原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应当纠正简单地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再审审查工作质量的观念和做法。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