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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车贼三月内得手五次获刑两年半
发布时间:2013-02-04 14:59:38
本网讯(彭洋 王丽霞)
三个月内,窃贼连续偷了五辆电动车,近日,襄城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小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2年3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马小薇窜至襄城县大十字街“金色童年”艺术学校门口,将刘君停放在该门口的一辆“小鸟”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值1680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给受害人。2012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马小薇窜至襄城县步行街“金阳光”服装店门口处,将张婷婷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邦德”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000元。2012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马小薇窜至襄城县步行街“金阳光‘服装店门口处,将侯晓华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捷马”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520元。2012年5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马小薇窜至襄城县首山市场东门“女性购物广场”处,将方彬彬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速派奇”电动车盗走,价值1140元。2012年6月份,被告人马小薇窜至襄城县中心路“阶梯幼儿园”处,将牛丽丽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欧派”牌电动车盗走,价值760元。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小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马小薇犯盗窃罪成立,应予支持。马小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从重处罚。马小薇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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