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坚定 温凤娥)
2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焚烧玉米秸秆烧毁相邻松林地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李忠田支付原告唐华强15000元,双方矛盾纠纷最终得以化解。
2010年3月2日,李忠田在其责任田焚烧玉米秸秆时,因风势过大,大火蔓延至唐华强松林地造成火灾,致使唐华强932株林木被烧毁。2010年5月14日,经那隆镇拾义村村委会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但李忠田一直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唐华强遂诉至江州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忠田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经过主办法官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释法析理工作,被告李忠田表示焚烧玉米秸秆时未能控制火势是自己不对,但确实不是故意烧毁原告松林;对于原告的损失愿意赔偿,也认可村委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只是被告因失火罪刚服刑完毕,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希望原告能稍微减免一点并且宽限一下支付期限。原告见被告态度诚恳,当前也确实经济困难,愿意在20000元的基础上适当减免。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忠田支付原告唐华强15000元,定于2013年12月31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