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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逃离现场后积极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2-01 16:12:00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黄河)
一男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对方发生发生碰撞,造成对方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隆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日前,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农长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8日13时10分,被告人农长安驾驶桂L2Y300号两轮摩托车行至该县新州镇水口路段时,与赵美丽驾驶的桂L78800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美丽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农长安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农长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美丽不负事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农长安能与被害人就其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长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农长安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农长安能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农长安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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