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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窃苹果专卖店手机获刑1年半并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2-01 14:50:44
本网讯(徐南德)
2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啸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啸携带撬棍、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丰城市剑邑大街苹果专卖店旁,通过撬开隔壁蜡纸品店窗口下的砖头,爬进蜡纸品店,然后通过店内相通的门进入苹果专卖店。在苹果专卖店,被告人胡啸窃得两部iphone4手机、一部ipad3平板电脑、一个无线鼠标充电器、一根手机数据线、一个充电器插头、两个手机套、一个平板电脑硅胶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626元。案发后,价值人民币5926元的赃物被追缴并归还失主,且被告人胡啸家属对失主王丽琴的损失进行了经济赔偿,王丽琴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胡啸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了失主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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