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樊伟富)
交通事故属意外事件,本属平常,但因此产生纠纷而动手伤人却不理智。2013年1月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杨光玉给付易振平医疗费3398元。
2011年12月16日下午,易振平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铜鼓县城南东路永宁镇政府门口路段时,与被告王小兰驾驶的超标电动车相撞。被告杨光玉到达事故现场后,与易振平发生争执,被告杨光玉将易振平头部、背部等处击伤。易振平受伤后在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2月23日期间一直在铜鼓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420元。2011年12月26日易振平经铜鼓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诊疗费用在2000元以内;2012年2月27日,易振平再次复核伤情,因其头顶部皮下血肿有纤维化现象,还需继续治疗,法医建议医疗费增加至4000元整。2012年3月1日至3月10日,易振平在铜鼓县温泉卫生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9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被告杨光玉将易振平击打致伤,应当对易振平造成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易振平要求被告杨光玉赔偿医疗费339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被告王小兰不是本案的侵权人,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易振平所受伤为轻微伤,其在治疗期间,仍然继续经营摩的生意,此期间内易振平并未实际误工,故不应计算误工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