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小燕 李玉霞)
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谅解,不该因小事大打出手,酿成大错。但浦北县张黄镇的阮海天和吴鹏不珍惜这种邻里之情,为稻田排水问题大打出手,伤了邻里和气。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阮海天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阮海天与吴鹏因稻田排水问题发生口角。到了当天中午,吴鹏将此事告诉了其丈夫陈某,陈某为了帮吴鹏出气,先后去找被告人阮海天论理,但未找到阮海天。次日约19时,被告人阮海天驾车途经张黄镇木根村委江背岭路段时,遇见陈某、吴鹏夫妇,双方发生争执,陈某就用手推了阮海天一下,阮海天从其摩托车尾部抽出一把镰刀,将陈某、吴鹏砍伤。经法医师鉴定:陈某、吴鹏的损伤程度分别为轻伤、轻微伤。案发当晚,被告人阮海天自动到浦北县公安局张黄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5月4日阮海天赔偿陈某、吴鹏医药费共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海天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海天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海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且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给二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阮海天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