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蝶山法院定纷止争调解一案化解三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2-11-08 13:28:57


     本网讯(通讯员 周燕贞 贝才华)   11月7日,广西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对案件背后牵涉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追索抚养费另外两起纠纷亦一并调解解决,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002年9月,被告张小鸾因购买梧州市太和路95号504房于向原告建设银行梧州分行办理房屋抵押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至2017年,每月还款额约为237.86元。由于张小鸾拖欠还款,原告建设银行梧州分行遂于2012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偿贷款本息共15133.57元,确认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经初步审查后原本案情明朗的案件背后却牵涉另外两起纠纷,张小鸾于2008年5月9日将房屋以3万元的价格卖予第三人张慧贤、黎剑华,约定由张慧贤、黎剑华向银行缴交按揭款。张慧贤、黎剑华原是夫妻关系,于2012年3月30日离婚。离婚时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双方均不愿交纳按揭款而导致了本案诉讼的发生。张慧贤、黎剑华更是对各人出资、所占份额,女儿抚养费的支付争执不下。谁来归还按揭款?被告、第三人互相推诿,要求拍卖房屋。

    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却含带了两起纠纷,承办法官从办案实践感觉到就本案如简单下判,日后执行拍卖房屋只是解决房屋贷款案的问题,但这并不能真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且会增加当事人的矛盾和诉讼负担。要从根本解决纠纷就要让俩名第三人理清房屋归属、抚养费支付的问题。张小鸾认为房屋已卖给第三人,房贷款与其无关;张慧贤诉说其离异后单身扶养女儿的辛苦,黎剑华拒不支付女儿抚养费,气愤至极;黎剑华讲述其购买房屋时是其母亲大部分出资,现在经济困难拒不让步。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没有气馁,推心置腹地和当事人做耐心的调解工作,要求当事人互位思考,权衡利弊,互谅互让。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张慧贤代张小鸾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息。另外,庭外达成协议:张慧贤支付57600元给黎剑华后房屋归张慧贤所有,黎剑华支付女儿抚养费7600元给张慧贤。至此,本案的纠纷及当事人案外的两起纠纷一并得到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