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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自拆除“非法建筑”遭诉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2-10-31 10:54: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长平 李夏莲)   “非法建筑”虽不受法律保护,对非法建筑的处罚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如公民无故私自拆除,造成损害仍需赔偿。9月3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赖建云赔偿原告朱建辉因烤烟棚被拆除的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底,原告朱建辉经广昌县旴江镇河东村委会同意,但未经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即在该村某一地块搭建了一间用于烟叶生产的临时烤烟棚,面积为50㎡。被告赖建云也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办理该地块的用地手续,但其审批并未完成,被告赖建云认为原告朱建辉搭建行为将侵害自己未来的用地使用权,且该临时烤烟棚未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非法建筑,遂私自强行将该烤烟棚拆除。后经鉴定,该拆除行为造成原告朱建辉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朱建辉认为赖建云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将赖建云请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除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侵犯。被告赖建云正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办理该地块的用地手续,但其审批并未完成,故未取得诉争地块的合法使用权;原告朱建辉经村委会同意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属原告朱建辉私人财产。被告赖建云擅自拆除原告的该建筑物,侵犯了原告朱建辉的财产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赖建云赔偿原告朱建辉财产损失共计5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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