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熊岚)
与他人合作建房,房屋建好后却在顶层公共楼梯间搭建灶台、阁楼,锁住顶层出入铁门,不准他人通行使用。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伟平应拆除灶台、阁楼,恢复原状,开通顶层楼梯间铁门,确保正常通行使用。
原告陈忠华于2009年与江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参建合同”,以近3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建筑用地使用权。被告黄伟平要求与原告共同投资合建房屋,至2010年房屋主体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房屋分层形成书面协议。协议约定三、四层楼房归原告所有,五、六层楼房归被告所有,顶层葡萄架由原、被告共同使用。分层协议签订后,双方各自装修房屋。双方都在各自的底层搭建了阁楼。后当原告雇请泥木工搭建底层阁楼通道时,多次遭到被告的阻挠,双方发生纠纷。被告用砖头封堵原告阁楼门。此外,被告于2011年4月在顶层公共楼梯间搭建灶台、阁楼,锁住顶层出入铁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使用,期间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排除妨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黄伟平在顶层公共楼梯间搭建灶台、阁楼,锁住顶层出入铁门,影响了原告正常的通行,依法应予以改正,恢复原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