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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夜盗货车轮胎 销赃未果返回途中被抓
发布时间:2013-01-29 10:50:58


     本网讯(熊国民)   2013年1月29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云杰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任志明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2年1月4日,被告人苏云杰、任志明共同商量去偷汽车轮胎卖钱。1月5日上午,被告人苏云杰、任志明到丰城市工业园踩点后,被告人苏云杰准备作案工具,并电话联系两面包车司机林茂保、朱健清(均另案处理),要其二人晚上开车到剑邑大桥与105国道交叉路口的红绿灯处等候。当晚8时许,被告人苏云杰、任志明携带作案工具,翻墙进入玉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院内,将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停放于此的平板车上的8个新车轮卸下,翻运至围墙外。当晚12时许,被告人苏云杰将林茂保、朱健清带至车轮边,将盗来的8个汽车轮胎分别装上林茂保、朱健清开来的面包车上。尔后,被告人苏云杰等人开车来到南昌广福附近的汽车修理店准备销赃,因没找到买主,于是又将轮胎运回丰城销赃。1月6日凌晨2时许,在丰城剑邑大桥附近被丰城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经价格鉴定,涉案赃物价值18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云杰、任志明秘密窃取运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8个新车轮,价值共计人民币1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云杰有自首情节及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巡逻民警在盘问被告人苏云杰时已发现了车上的四个轮胎,当时被告人苏云杰亦未坦白犯罪事实,只是在被带到办公室后,才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与办案民警一起去抓捕被告人任志明及辩认现场,是办案人员组织的,是被动的行为,其行为均不符合自首和立功构成要件,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志明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坦白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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