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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安三“粉仔”狂盗车辆筹毒资均领10年以上重刑
发布时间:2013-01-30 11:05:18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的青年男子蓝大雷、覃克勇、潘生等三人均是“粉仔”,他们疯狂盗窃摩托车、面包车以筹集毒资吸毒,其中蓝大雷一年内竟然实施十多起盗窃机动车的行为,他们均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均领10年以上重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蓝大雷单独或者伙同覃克勇、潘生等人,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拉仁街等地,疯狂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面包车。其中被告人蓝大雷一人单独盗窃十次及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六次,涉案金额达127948元;被告人潘生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四次,涉案金额达48788元,同时潘生还介绍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告人覃克勇与其他被告人共同盗窃四次,涉案金额达44559元。 此外,2012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蓝大雷在都安瑶族自治县拉仁乡其家中,先后十余次提供毒品海洛因给覃克勇、潘生,并容留他们在其家中共同吸食。 2012年5月4日,被告人蓝大雷、覃克勇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14日,被告人潘生亦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大雷、覃克勇、潘生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生介绍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蓝大雷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蓝大雷、潘生一人犯两罪,对两被告人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覃克勇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大雷犯盗窃罪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潘生犯盗窃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覃克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对三被告人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均并处罚金。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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