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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面人”盗刷130万元购买7斤黄金 银行商场均赔偿
作者:刘翠萍   发布时间:2013-01-30 13:53:58


    焦作市的朱先生是一位4s店的老板,最近郁闷得很,因为银行卡好端端的在自己身上,没有丢失过,却被一个蒙面人在异地盗刷了130多万。

    蹊跷:银行卡在手,钱却被盗刷

    2011年1月2号晚上8点多,焦作市4s店老板朱先生在郑州办完事后,开车往焦作返回。在高速公路上,朱先生突然收到一条工商银行发来的短信“您尾号为xxxx卡2日20:36pos支出1302096元,余额19345元”这条信息让他震惊不已。朱凯觉得纳闷,翻翻自己的包,银行卡一直安静的在包里放着,也从来没有丢失过,怎么会莫名其妙的被人消费了130多万呢?忐忑不安的朱先生加快车速,往焦作行驶。赶到焦作,他不顾回家,直接跑到银行进行查询,让他担心的事终于发生了,自己卡里的132万元只剩下了1万多元的零头。朱先生吓的一身冷汗,赶紧掉头去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部门调查朱先生被盗支的款是他人于2011年1月2日20点36分在被告河北省石家庄某商场pos机刷卡消费购买贵重物品了。

    好好的,这么一大笔钱被盗刷了,朱先生一气之下以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方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导致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害和石家庄某商场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在蒙面人到其商场pos机上进行大额消费时未核对持卡人签名,对自己卡内存款被盗支具有过错为由,将工商银行和商场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自己的130余万钱。

    缘由:蒙面人盗刷130万,购买7斤黄金

    法庭上,法官调取了被告河北省石家庄这家商场提供的监控录像。从录像上看这名穿蓝色羽绒服带一体大帽子,戴着墨镜,并用黑色围巾遮住大半部分脸的四十多岁男子就像一个黑巾蒙面人。他先后三次进入商场金店,催促店员调货并购买黄金。

    一下子购买7斤黄金,这家金店一时间提供不出来那么多货,所以当时商场还紧急从其他分店调来了大批黄金来卖给这个蒙面人。而这个蒙面人怪异的衣着,东张西望的紧张神情,和购买过程中不时将围巾往上拉,所购黄金也未经挑选,且刷卡消费数额太大,已经超出了一般人的消费度,等等这一系列反常举动也引起了店员的怀疑。

    可是,面对这么大一个客户,商场工作人员的疑虑仅在脑子里一闪,就被突如其来的生意冲昏了头脑,最终还是让蒙面人刷卡消费了130多万元,刷卡人刷卡交钱后,提走了7斤黄金。交易完毕时商场员工提出让保安送其出去,被拒绝。

    商场说这个蒙面人当时刷的卡是蓝色的(朱先生所持的工商理财金卡颜色为金色吗,蒙面人所持蓝卡系复制的伪卡),签购单签名为“刘某”。通过河北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看,这名盗卡男子其实早就盯上了朱先生的银行卡。该男子在盗刷朱先生银行卡前的半个月内在郑州、邯郸、山西阳泉、石家庄等地多次持伪卡查询存款的数额变化。

    冤否?法院判决银行、商场均赔偿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被告的银行方认为,借记卡需要卡和密码才能消费,朱先生曾经让自己妹妹使用过这张卡办理过业务,所以存在密码泄露的嫌疑。被告商场方认为蒙面人持卡为借记卡,不显示户主姓名,只要密码正确即可在商场进行交易。买金子的人是谁并不属于商场的审查范围。山阳区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慎重的审理,最终做出判决。判决后,原告朱先生、被告银行和商场都不服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是银行刷卡系统存在漏洞?还是商场过失?近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现有技术对储蓄卡的使用消费应该能够达到更先进的程度,特别是在该案中,工商银行在遇到大额消费时,不是提前通知储户核实,而是在事后做没有意义的通知,没有尽到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责任。一审判决对银行和商场的责任划分不当,二审法院改判二者对储户朱先生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处石家庄某商场支付朱先生520838元及利息;判处银行支付朱先生520838元及利息。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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