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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用他人信用卡透支触犯刑律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2-12-11 11:33:20


     本网讯(章欣 海涛)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审理一起新型的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马瑞利用朋友的信用卡搞透支,犯下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2年8月初,被告人马瑞接受被害人朋友李才的委托,在建设银行大庆分行办理了一张可透支的信用卡,该信用卡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5 000元。被告人马瑞取得信用卡之后心生歹意,他听人说信用卡可以透支,自己生活拮据,何不整出点钱和物,过后有钱再补上。在未经李才同意的情况下,他从2012年8月21日至10月26日,多次冒用该信用卡在大庆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刷卡购物、支取现金,累计透支金额达人民币24379元,被告人马瑞把支出的款和购物挥霍后,将信用卡丢弃无法找回。被害人李才发现后多次向马瑞所要,马瑞死不承认自己透支一事,被害人才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案发后被告人马瑞返还给被害人李才透支款人民币1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马瑞当庭自愿认罪,部分透支款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瑞接到法院判决书后追悔莫及,他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十分惋惜,他向朋友道歉并退回透支款,但法律是无情的,他将在铁窗里度过一年半失去自由的光阴。

法官提示:信用卡诈骗案的频发固然有犯罪分子自身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极度无序和管理的极度混乱同样难辞其咎。银行在盲目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应该更明确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更严格实体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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