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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食卡族”背后发人深省
作者:王晓辉   发布时间:2012-06-20 15:10:04


    鼓动如簧之舌,虚构事实骗人,这是以往人们对诈骗犯的画像。可如今有种骗子真是鬼得很,他们明明“远在天边”,却能将你卡里的银子捞得一干二净,你还不知骗子姓什名谁,是男是女?这便是时下“信用卡好端端地揣在自己兜里,可钱却不翼而飞”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如此不劳而获光靠窃取信用卡信息克隆伪卡诈骗,笔者称之为“食卡族”。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如此一起诈骗案,透过“食卡族”疯狂诈骗的背后,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委实发人深省。

    举报信牵出惊天大案

  2010年12月8日,古都洛阳某银行卡业务中心向洛阳市公安局举报称,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长城卡客户黎某投诉信用卡在洛阳工行发展的户名为“洛阳瀍河区某装饰商行”的商户被冒用。接到协查通知后,我部立即对该商户调查,发现该商户的经营场所只有门面,没有进行实质性经营。又对其明细账查询发现,自2010年11月25日上机后,从11月26日至12月6日十天内共交易95笔,金额达1445516.19元,并发现同一卡在同一天内有多笔刷卡现象。又据中国银联发来银行卡风险提示,认为该商户涉嫌从事银行套现犯罪嫌疑,故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举报就是命令,如此涉及金额达140余万元的信用卡诈骗大案引起了洛阳市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于当月25日正式立案。由于此案犯罪线索涉及面广、受害人多,侦查人员北上京城、南下深圳,东赴上海、浙江等地,历经数月奔波,案情终于水落石出。

  夜总会中的幽灵

  深圳,这座国土上当之无愧的改革开放大都市,因得益于改革开放春风的沐浴而迅猛发展。与先进产品、先进技术同时发展的娱乐业,也宛如“忽闻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之态势,把深圳装扮得光怪陆离、五彩缤纷。由于娱乐业丰富了深圳人的夜生活,也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不夜城”。然而,令一些腰缠万贯的老板怎么也想不到,当他们酒足饭饱、歌舞尽兴之后,有人却对他们的腰包动起了歪念。在刷卡消费这一眨眼的功夫,一双双黑手伸向了他们的信用卡,这便是游荡在夜总会中的幽灵。

  2010年9月的一天,曾在深圳几家夜总会打过工的朱某经叶某介绍又跳槽到福田凯旋门夜总会打工,因此结识了在此负责楼面买单同是湖北老乡的部长张某。由于此前受叶某之托,专门结识有买单权的部长级管理人员,他有意将这位老乡与叶介绍相识。于是,相约在一家酒店,三人对坐,推杯换盏。酒酣耳热之际,叶某从包中拿出一个两三公分厚、长一指、宽一指余的“小玩意”,朱某和张某第一次见识了这被称之为神乎其神的“信用卡读卡器”,叶某教会他们使用后许诺,一条信息2000元,或者按20%提成,两种取酬方法任选,张某沉默片刻同意提成取酬。从此后,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只要消费者信用卡没有密码,他便用读卡器轻轻一刷。三人也从此成了“三位一体”的“食卡族”。由于不法暴利惊人,叶某索性辞职,专门干起了收买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骗钱的勾当,天天奔波于各大夜总会之间……

    QQ聊天室里的罪恶

  古都洛阳,千年帝都,文化名城。在风景名胜引得世界游人纷至沓来之时,名声显赫的洛阳同样也成为犯罪分子侵袭的目标。

  且说福建顺昌县有个80后青年农民陈某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可却学会了上网聊天。但他上网是另有所图,做梦都想发财的他希求在网上找到一条一夜暴富之路。也真是物以类聚、人以群分。2010年10月的一天,他化名“杨小熊”通过QQ聊天室结识了网名为“福建老张”的林某和赵某,三人臭味相投、一拍即合。这个与叶某相识同在深圳娱乐场所尝到过盗取信用卡信息甜头的林某,授意陈某找人买部洛阳某银行的POS机刷卡用,声称陈某只要负责POS机的购置即可发笔横财。于是,陈某通过QQ聊天、专门寻求POS机的供货信息,与联系好的付某一番讨价还价之后定购某银行西工某五金工具商行POS机一台,并又通过QQ聊天联系童某赴郑州取货送往杭州。林某、赵某、叶某负责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将盗用的信用卡信息写入磁卡中。而后林某召集黄某,赵某召集郑某为ATM机专门提款人在杭州集合,11月12日至14日分两次在POS机上共刷取现金782637.65元,陈某及童某获款166160元,林某、赵某、叶某获款616460元,黄某与郑某持林某、赵某提供的“克隆卡”分别在杭州的ATM机上取款14万和10万元。

  同年12月4日和5日,林某与小朱(另案处理)等人预谋,由小朱提供某行洛阳瀍河某装饰商行POS机一台,林某、叶某负责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通过POS机进行刷卡先后刷取现金1045820.3元,黄某持林某“克隆卡”在厦门的ATM机上提款12万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伙专门以信用卡、POS机诈骗的“食卡族”引起了洛阳、深圳两地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嫌疑犯先后在两地公安机关的抓捕下落网。

  2012年2月17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黄某,郑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3月2日对此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陈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同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郑某有期徒刑七年和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和十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表示服判。

  近日从深圳检察机关获悉,由于该案在深圳作案的叶某、林某等人涉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已由区检察机关移送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目前正在审理中,叶某、林某等要犯无疑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制制裁。

  遏制信用卡诈骗犯罪要做“防为上”文章

  QQ聊天可预谋犯罪,POS现代机具掏钱就能买来,夜间利用ATM盗取他人存款如入无人之境,如此信用卡诈骗犯罪漏洞委实令人深思。笔者认为,防范银行信用卡诈骗犯罪要做“防为上”文章。

  个人持卡要“三防”。一防泄密。叶某等人之所以能在夜总会中将消费者信用卡信息窃取成功,关键是这些受害人所持信用卡未曾设置密码,用信用卡读卡器一刷便知,因而,给信用卡加把“密码锁”,才是确保信用卡信息安全的关键所在。二防“走光”。在夜总会此等高消费场所信用卡信息之所以“被走光”,是因为有人将卡交于他人埋单而留下隐患。因此,对消费者而言,买单事小关系大,定要亲力而为,勿让他人代劳;三防被盗。为防卡丢失后为他人盗取提供便利,持卡人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分离存放。

  网络要织“监控网”。毋庸讳言,本案罪犯源自多个省地,他们之所以能从犯罪预谋到犯罪成功实施,形成分工严密、相互配合的“流水作业”的信用卡诈骗犯罪链,归根到底系网络监控失策。比如犯罪预谋中,陈某便是按照林某意图行事实施犯罪的。POS机具本属银行业严管的器具,其申请手续也较为复杂,而且银联负有核准权、安装权,可说关卡重重,手续繁杂,但陈某却花钱即购,成为地地道道的“一手交钱、一手提货”的市场交易。QQ聊天、网购、此等虚拟世界居然成了犯罪分子进行实实在在犯罪交易的避风港,委实值得人们警醒。本案在侦查中公安机关要求某网站提供犯罪分子QQ聊天记录,但某网站却复函无法提供。因而,公安机关如何强化网络监督、将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与现实中的犯罪有机地结合起来,当成为新形势下“打防并举”的新课题。有鉴网络犯罪波涛汹涌,公安机关务必要强化对网络犯罪的监控,既应要求网站密切配合打击、防范网络犯罪,也要通过设置相关监控程序,重点对QQ聊天、网购等易生犯罪的区域和环节实行同步监控,以便及时、有力地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决不能让网络成为违法犯罪者为所欲为的真空地带。

  卡、机管理诀在“严”。众所周知,ATM机和POS机在国土上风行,为银行业的发展奠定了划时代的意义,这些机具的使用大力改善了银行的经营环境,为用户带来便利,更为银行延展了服务时间和空间。但在银行卡、机大规模发展的背后,也同样为银行业带来新的隐患。从情理上看,银行卡的安全问题是银行业务服务中的漏洞,银行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就如同生产厂商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一样,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就该担责。为了加强POS机具的管理,早在2006年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下发了《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相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的签约后,再布放机具。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违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诈骗。由此可见,收单机构与商户完成签约是布放POS机具的前提要件,但本案犯罪分子则是轻点鼠标网购所得,POS机具的管理乱象由此可见一斑。因而,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务必要堵死POS机具“花钱就能买来”的监管漏洞。

  从本案犯罪中不难发现,被告人黄某、郑某先后在杭州、厦门多地用林某、叶某、赵某克隆的伪卡取款,ATM机之所以能成为犯罪分子的“现代摇钱树”,是因为银行对ATM机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犯罪分子之所以利用夜间作案,是因为ATM机夜间盗取如入无人之境。活生生的犯罪事实向银行业敲响警钟,ATM机的夜间管理亟待加强。因而,银行ATM机不能“一安了之”,而应专门组成巡逻小分队,强化夜间对ATM机的巡逻,以此震慑犯罪。

  立法步伐要加快。不言而喻,时下银行业内“卡业”乱象丛生,一个亟待破解的至关紧要的问题是加快立法步伐。从国外银行卡发展情况看,产业立法是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础和保证。美国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产业发展制定了将近20个法律,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涵盖了银行业务链中所有环节,为美国信用卡产业的规模化、高速度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也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我国立法层面上看,至今没有一部专门银行信用卡的法律,仅有几部管理办法和条例,还不得不套用《刑法》在内的其他法律条文。因而,时下的金融业存在银行卡发展快而立法滞后的矛盾,无疑是卡业市场混乱的要因。从金融消费这一视角看,金融消费因现行法律同样存在短板亟需立法“扫盲”。虽然我国已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只是对一般商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如何保护消费权利的法律,适用于金融消费显然难以“对号入座”。虽然我国“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都已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但由于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在强势的金融机构面前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又由于缺乏金融类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撑腰壮胆,加之金融消费维权的证据相对专业以及银行通过各种“格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撇清自身的责任,因而对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综上可观,银行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折射出金融业管理中的漏洞,也凸显出金融立法短板亟待破冰,同时也说明金融卡消费者的防范意识有待加强。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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