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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师盗窃摩托车被判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3-01-28 11:01:13
本网讯(赖海宁)
身为厨师的男青年蒋斌,不是用自己的手艺好好去做事,而是伙同两小青年盗窃摩托车。2013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蒋斌盗窃一案,作出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年23岁的男青年蒋斌,是广西全州县永岁乡梅潭村委人,他是一名厨师,按理这是一份较好的工作,然而,他不是好好地做事,而是与人干起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勾当。 2012年6月上旬的一天,蒋斌和蒋涛、唐强龙(另行处理)共谋盗窃他人财物。6月19日这天凌晨2时许,蒋斌伙同蒋涛、唐强龙到本市秀峰区九岗岭43栋2单元楼梯口处,由蒋斌负责放风,蒋涛、唐强龙两人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620元)抬到该楼梯口约10米左右的路口处,然后,蒋斌叫蒋涛回去住的地方拿一把老虎钳来,蒋涛拿来后,蒋斌用老虎钳把助力车的大锁剪断,接着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把车子前盖拧开,接好线车子就打着火,蒋斌和蒋涛、唐强龙欲往观音阁方向一路再寻找盗窃目标,均没有找到合适盗窃的助力车,蒋斌就叫蒋涛、唐强龙2人把助力车开回全州卖,并还给了40块钱给蒋涛、唐强龙加油。就同蒋涛、唐强龙分开了。同日凌晨3时30分许,蒋涛、唐强龙欲将该车骑至全州县销赃,在本市叠彩区虞山公园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6月19日蒋斌在本市九岗岭菜市附近的暂住处被抓获。所盗摩托车现已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斌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斌在共同犯罪中,共同预谋,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蒋斌当庭认罪,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蒋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蒋斌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蒋斌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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