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翔)
广西灵山县一女子霍某假借相亲实施骗婚。日前,广西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退赔受害人8000元。
平吉镇的陈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霍某,要霍某化名为陈某某或七妹,虚称是灵山县伯劳镇人,到陆屋街上与黄某相亲,骗取黄某的钱财,霍某表示同意。次日,陈某带着黄某认识霍某,后两人确立恋爱关系并谈婚论嫁。2011年11月13日,霍某、陈某和一个自称为霍某妈妈的女子来到黄某家,霍某的“妈妈”提出要8000元人民币作为婚礼礼金。2012年1月2日,霍某来到黄某家,黄某的母亲把8000元钱交给霍某,霍某把黄某带到灵山县见其“妈妈”,并把8000元钱交给其“妈妈”,“妈妈”分给霍某3900元。霍某拿到钱后,慢慢疏远了黄某,后黄某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于2012年5月20日把霍某扭送到了平吉派出所。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霍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霍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霍某退赔8000元给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