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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导演骗婚迷局 涉案八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22 10:25:02
本网讯
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谋骗婚案,以被告人韦某灵等8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一年零七个月不等刑期。
2005年12月间,家住广西乐业县新化镇的岑某军、杨某朋、韦某灵、韦某来和家住广西凤山县中亭乡的罗某林与黄某念(已判刑)、罗某爱(已判刑)、覃某新(已判刑)密谋,由覃某新、黄某念充当“出嫁女”,罗某爱充当黄某念的“妈”及覃某新的“姑”,到浙江一带以与当地男青年结婚为名,骗取钱财。后罗某爱、覃某新等一行8人从南宁出发到浙江省乐清市双峰乡的岑某秀(岑某军的胞妹)家住下,由岑某秀联系当地的男青年来“相亲”,罗某林未前往。数天后,乐清市镇安乡的翁兴华付给1.2万元彩礼订黄某念做妻子;庆丰村的黄某善付给1.2万元彩礼订覃凤某新给其儿子黄某兵做妻子,并打电话给远在北京的黄某兵,叫其返家成婚。之后,罗某爱、岑某军等6人先行返回。覃某新、黄某念两人假意同意嫁给黄某兵、翁某华为妻子并随男方回家生活。覃某新、黄某念到男方家生活了20多天后趁机逃回南宁。诈骗所得的赃款被岑某军等8人瓜分。 案发后,岑某军、杨某朋、韦某来、罗某林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2年7月5日,岑某军等三人各自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罗某林自愿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四人共计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军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主观上具有诈骗犯罪的故意,客观上结伙实施诈骗他人钱财的行为,涉案金额2.4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实施犯罪主、从关系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在案发后,四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韦某灵等8人犯诈骗罪,被告人韦某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罗某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岑某军、杨某朋、韦某来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三人各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已缴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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