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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一:安防不到位 雇员受伤雇主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3-01-07 09:47:53


     本网讯(陈奕杉)   吴秀刚原是罗耀会工程队的一名工人,在一次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队没有抓好安全生产问题,导致吴秀刚不慎坠楼,造成双腿骨折。吴秀刚病愈后找到施工队负责人罗耀会、工程承包方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工程发包方南丹县南方有色冶炼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三方互相推卸责任。无奈,吴秀刚将三方一同告上法院。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被告罗耀会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吴秀刚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7337.78元,南丹县南方有色冶炼公司不承担责任。

  2011年5月25日,被告南丹县南方有色冶炼公司将焙烤和制酸系统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9月25日,原告吴秀刚受雇于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罗耀会,到被告南丹县南方有色冶炼公司场地从事电焊工工作。2011年11月18日,吴秀刚在施工过程中因安全劳动保障措施不到位,从施工楼的铁架上掉下后受伤,送至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37551.64元,被告罗耀会已全部支付。出院后,吴秀刚伤情经相关机关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吴秀刚认为,由于被告罗耀会未抓好生产安全造成其身体损害和精神损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8869.7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秀刚作为提供劳务者向罗耀会提供劳务,罗耀会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使劳务者在工作中以免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罗耀会未尽到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造成吴秀刚人身损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吴秀刚的伤是在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耀会作为管理人员的施工土地上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并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故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罗耀会对吴秀刚的人身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南丹县南方冶炼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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