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裴玲)
善意搭乘客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乘客受伤的,善意搭乘人及其他侵权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横峰某保险公司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0 000元,被告刘大海赔偿四原告130 000元,被告秦峰自愿补偿四原告10 000元。
2012年4月25日20时,被告刘大海驾驶赣E02XXX号货车(搭载龚新民)从浙江省金华市拉货返回江西省横峰县。2012年4月26日3时,途经320国道时,与同方向被告秦峰停放在公路右侧的赣E32XXX号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龚新民当场死亡,刘大海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横峰县交警大队认定,龚新民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刘大海与被告秦峰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赣E32XXX在横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龚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女儿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调未果,故起诉至横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50 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刘大海搭载龚新民一起从浙江金华返回江西横峰,因刘大海驾驶不慎,与依靠在路边的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龚新民当场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秦峰将车辆随意停放在国道右侧,影响其他机动车的安全通行,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秦峰车辆在被告横峰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险,应由横峰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四原告的损失进行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秦峰、刘大海按各自过错比例赔偿。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刘大海系善意搭乘龚新民,并未收取龚新民车费,另受害人龚新民坐在副驾驶位置上,未系安全带,增加了受伤的危险程度,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建议四原告适当减轻刘大海的赔偿责任。四原告对于法院提出的意见表示认可,经多次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