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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未登记 彩礼纠纷闹法庭
发布时间:2013-01-22 09:08:47
本网讯(秦小燕)
男女订婚结婚索要彩礼,是广西浦北县农村当地的普遍风俗习惯,但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过程中为此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寨圩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妻子”及其父母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
被告人冯丹与其“丈夫”刘杰“结婚”两年就闹起了“离婚”,双方来到法院才知道,原来他们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夫妻”也仅是由于结婚时办了仪式。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不被法律承认。 刘杰和冯丹二人于2010年初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之后,刘杰先后给了冯丹彩礼4万元和1.6万元用作购买结婚物品用。冯丹用其中的1.6万元购置了一些衣物、被子等结婚用品。2010年11月,二人“结婚”,但只举办了婚礼,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双方相识不久,没经过充分的了解就匆匆“结婚”,“结婚”后刘杰与冯丹经常为家庭琐事之事吵架。2012年10月,刘杰要求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冯丹和冯丹父母返还彩礼4万元。但是冯丹认为这钱是结婚时刘杰送给自己的,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该有一半。庭审时,刘杰主动放弃1.6万元,要求冯丹、冯丹父母返还4万元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杰与冯丹虽然已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但一直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他们的世俗婚姻无效。冯丹及其父母声称4万元是刘杰父母赠送给冯丹的,但无任何证据证明,故法院只能认定4万元是刘杰父母赠与给刘杰的。因此,冯丹及其父母应当返还刘杰彩礼4万元。 责任编辑:
舒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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