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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婚后屡推婚期 结婚无望男子诉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2-09-11 10:22:31
本网讯(通讯员 王随和 海国强)
陈某与刘某(女)订婚后,刘某的父母总是以刘某应在其姐姐出嫁之后才能结婚为由予以推辞,一直未能给出确定的婚期。对结婚无望的陈某多次要求刘某退还彩礼时均被刘某以当地约定习俗为由拒绝,陈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7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缺席审理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陈某6800元及一枚价值1669元的金戒指。
2010年7月,当年22岁小伙陈某与19岁姑娘刘某在媒人孙某的介绍下相识,并于2011年3月6日在陈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仪式上,陈某在孙某及众亲戚面前将6800元彩礼钱和一枚价值1669元的金戒指交予刘某。 订婚后,陈某的父母曾多次与刘某的父母商量儿女的婚期,刘某的父母总是以刘某应在其姐姐刘芳(化名)出嫁之后才能结婚为由予以推辞,始终未给出一个确定的婚期。因年仅21岁的刘芳不愿过早恋爱,多次将媒人拒之门外后,没有人愿为其介绍对象,至今也未谈男朋友;再加上刘某的父母已经着手为刘某不满16岁的弟弟刘田(化名)“说媒”;陈某综合这些情况,认为刘某的父母先利用刘某以订婚为名索要彩礼,再用这些彩礼为刘田找对象;刘某的父母不是真心实意让刘某和他结婚,而是煞费苦心为刘田订婚筹措资金。 陈某把他的想法告诉刘某后,刘某不愿意陈某说她父母“偏心”、“有心计”,遂针锋相对地反击陈某,两人话不投机发生争执后不欢而散。之后,两人很少联系,也很少走动,由此又引起双方家庭的矛盾冲突。陈某考虑再三并征得父母同意后决定解除他与刘某的婚约。当他要求刘某退还彩礼时,刘某以“谁先悔婚谁有错。如果男方悔婚,女方可以不退或少退彩礼;如果女方悔婚,需退彩礼”的当地约定习俗为借口拒绝退还彩礼。多次索要无果,陈某便于2012年6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退还6800元彩礼及价值1669金戒指一枚。 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一直未参加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成婚姻为目的所给付的金钱或物质,该案中原被告订婚时,原告陈某给付被告刘某6800元彩礼和价值1669元金戒指一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双方未登记办理结婚手续之前,原告要求返还所给付的彩礼应当受支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6800元彩礼和金戒指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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