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倪泗娟 吴书俊)
陈某与刘某(女)订婚后,刘某结婚的要求不断升级,买车、买房,可是陈某家庭状况无力满足她的要求,故女方迟迟不愿结婚。对结婚无望的陈某多次要求刘某退还彩礼,均遭到刘某及其家人拒绝,陈某无奈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江苏省睢宁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陈某部分彩礼钱,共计4万元。
陈某与刘某系自由恋爱,去年初双方正式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去年农历正月十八日,陈某与刘某举行订婚仪式,当天陈某将辗转借来的6万元交给了刘某。订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刘某便对现有生活状况不满,向陈某提出买房、买车要求。但是陈某为凑彩礼钱,外面已欠债累累,现在确实无法满足刘某的要求,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此后,陈某多次找刘某协商结婚事宜,刘某躲避不见。无奈,陈某只好要求刘某返还彩礼,也遭到拒绝。陈某遂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受风俗习惯影响,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和财物的习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订婚后曾同居生活以及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原因、当地习俗及伦理价值观念,当以判决被告适当返还部分彩礼为宜,遂判决刘某返还陈某彩礼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