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学鹏 蔡威)
两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半年后因感情不合开始分居。又因彩礼纠纷诉至法院。8月23日,河南省虞城县法院城郊法庭审理了这起婚姻彩礼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酌情返还给原告彩礼28000元。
原告林某(男)与被告郑某(女)于2011年6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经媒人之手,原告林某给付被告郑某彩礼40000元。2011年9月6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半年后,双方发现彼此的生活习惯大相径庭,性格严重不合,且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争吵打架成为家常便饭。2012年1月初,郑某返回娘家不再回来,原、被告分居至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林某请求判令被告郑某返还彩礼四万元。经村委会证明,原告付给被告家的彩礼40000元,全是借的,因给付彩礼导致原告家庭困难。
法院审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已经分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财物,因数额比较大,且又对原告方家庭造成了一定困难,故应酌情予以返还。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被告所收彩礼有部分已经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支出,故原告请求全额返还,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