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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未办结婚登记 分手后彩礼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10-16 16:36:14


     本网讯(通讯员 黄思 刘敏 罗珩 甘仕兴)   一对男女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尔后不合,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给男方。

    刘男和甘女于201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同年3月,刘男给付甘女及其父母礼金12800元、周大福足金戒指一枚、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2012年3月11日,刘男与甘女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举行婚礼后不久,甘女即外出务工,至今刘男与甘女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男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甘女返还彩礼。

    庭审中,甘女表示因刘男诉法院,其已扔掉戒指、弄坏电脑。

    法院审理认为,刘男与甘女虽然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刘男为了达到与甘女结婚的目的,按照习俗向甘女给付的礼金12800元、周大福足金戒指一枚、DELL笔记本电脑一台,依其性质应属彩礼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并对照该案情形,刘男向甘女给付彩礼,甘女表示接受,但刘男与甘女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规定中的第(一)种情形。故刘男诉请甘女返还彩礼,予以支持。庭审中甘女表示其已扔掉戒指、弄坏电脑,故甘女应折现返还。鉴于刘男与甘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在举行婚礼后,未能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故甘女可按应返还款额的80%返还彩礼给刘男。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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